市司法鉴定协会、各区司法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本年度上海市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司法鉴定人中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在本市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在职司法鉴定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三)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
当年度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受理申报(按规定已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2.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依法、规范、诚信执业;
3.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勇于担当,科学公正,勤勉敬业,廉洁自律,作风端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4.近3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且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执业或错鉴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5.经本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二)学历、资历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1年;
2.具备硕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3年,或取得其他相关的初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5年,或取得其他相关的初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其他相关的初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满4年。
(三)工作业绩条件
申报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的司法鉴定人,任现职期间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平均每年参与司法鉴定案件数不少于50件,或者达到全市同类型案件人均检案量以上(年均检案量应由机构盖章证明,提供本人办理的10份案件卷宗的正本或副本以及案例说明);
2.参与办理疑难、复杂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3件以上(提供相关案件卷宗的正本或副本以及案例说明);
3.参与办理的司法鉴定案件1件入选司法部“12348法网”案例库或入选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评定的优秀司法鉴定文书(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以及鉴定意见书副本)。
(四)学术成果条件
申报中级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的司法鉴定人,任现职期间需符合下列成果之一:
1.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司法鉴定专业论文1篇(每篇不少于3000字);
2.参与编著公开出版的司法鉴定业专著或教材1部,申请人承担2万字以上;
3.参与完成司法鉴定专业相关研究课题1项(排名前五);
4.参与起草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1项,并正式颁布实施(排名前五)。
三、申报转评
已获得其他中级职称的司法鉴定人申报转评的,除符合上述基本要求外,还须从事相关工作1年及以上,且上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原助理工程师对应初级司法鉴定人,符合上述基本要求的,可直接申报。
四、申报程序
(一)网上申报
1.系统登录:申报对象登陆“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选择“上海市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司法鉴定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根据操作提示及帮助,查询本专业评审通知并点击进入。申报人在填写材料前应仔细阅读网上相关信息要求。
申报材料须在单位内部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经单位核实加盖公章后,彩色扫描制作PDF或通用图片格式电子文档。送审材料目录中所列材料均须上传。申报人必须如实申报,所在单位需认真审核,凡证书、证明、文章、业绩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即取消资格。
2.申报时间:2023年9月4日至9月25日,申报者必须在此日期前完成申报提交。对于因申报人材料受理不全、经行业主管部门反馈仍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修改,行业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审核。
(二)书面申报
经网上审核通过后,由受理点通知申报人上报书面材料。
1.申报时间:2023年9月26日至10月16日
2.申报地点:
上海市司法鉴定协会(上海市漕宝路86号F座10楼)
联系人:陶怡敏;联系电话:18917783798
五、评审程序
上海市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司法鉴定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司法鉴定人中评委”)承担本市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司法鉴定人中级职称评审的组织实施工作。
(一)工作业绩、学术成果鉴定。由司法鉴定人中评委组织执行学科组对申报材料中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等进行鉴定,作为执行中评委评审依据。
(二)执行中评委评审。按照评审标准,根据申报人的基本情况及鉴定,参考个人业务小结等材料,进行综合评议表决。
(三)公示。通过执行中评委评审的申报人,在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期满无异议,颁发电子证书。
申报人必须如实申报,所在单位需认真审核,凡证书、证明、论文、业绩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即取消资格。
六、其他
资历、任职年限计算至2023年12月31日。中间若有间断,可累计计算。
上海市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司法鉴定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2023年8月31日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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