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鉴定协会、各区司法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本年度上海市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司法鉴定人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在本市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在职司法鉴定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三)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
当年度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受理申报(按规定已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2.热爱本职工作,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科学公正,勤勉敬业,廉洁自律,作风端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3.经本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4.近三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未因违法违规执业情形或错鉴,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二)申报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条件
1.学历、资历条件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司法鉴定人职称或其他相关的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10年。
2.工作业绩条件
申报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的司法鉴定人,任现职期间需符合下列两项:
(1)环境损害、微量物证、录音图像等类别司法鉴定人累计参与办理的案件量不少于10件,其余类别累计案件量不少于200件(案件量应由机构盖章证明,同时提供本人办理的10个案件卷宗的正本或副本以及案例说明);
(2)作为司法鉴定人办理疑难、复杂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4件以上(提供相关案件卷宗的正本或副本以及案例说明);
(3)作为司法鉴定人办理的司法鉴定案件3件以上入选司法部“12348法网”案例库或入选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评定的优秀司法鉴定文书(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以及鉴定意见书副本);
(4)作为主要起草人,起草本市司法鉴定相关领域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或行业指导性文件,并颁布实施1件以上。
3.学术科研成果条件
申报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副主任法医师的司法鉴定人,任现职期间需符合下列成果之一:
(1)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正式刊物(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发表司法鉴定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为核心期刊论文(每篇不少于5000字);
(2)合著公开出版的司法鉴定专著1部以上,申请人承担5万字以上;
(3)作为主要参与人,承担司法鉴定专业相关的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1项以上(排名前三),课题须结项通过;
(4)作为主要起草人,起草司法鉴定专业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1项以上,并正式颁布实施(排名前三)。
(二)申报正高级司法鉴定人、主任法医师条件
1.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司法鉴定人职称后,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5年。
2.工作业绩条件
申报正高级司法鉴定人、主任法医师的司法鉴定人,任现职期间需符合下列两项:
(1)环境损害、微量物证、录音图像等类别司法鉴定人累计参与办理的案件量不少于10件,其余类别累计案件量不少于200件(案件量应由机构盖章证明,同时提供本人办理的10个案件卷宗的正本或副本以及案例说明);
(2)作为司法鉴定人办理疑难、复杂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5件以上;
(3)作为司法鉴定人办理的司法鉴定案件5件以上入选司法部“12348法网”案例库或入选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评定的优秀司法鉴定文书;
(4)作为主要起草人,起草本市司法鉴定相关领域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或行业指导性文件,并颁布实施2件以上。
3.学术科研成果条件
申报正高级司法鉴定人、主任法医师的司法鉴定人,任现职期间需符合下列成果之一:
(1)独立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司法鉴定专业相关论文3篇以上;
(2)独著公开出版的司法鉴定专著1部以上,著作字数不少于15万字。
(3)主持司法鉴定专业相关的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1项以上,课题须结项通过;
(4)作为第一起草人,起草司法鉴定专业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1项以上,并正式颁布实施。
三、申报程序
(一)网上申报
1.系统登录:申报对象登陆“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选择“上海市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司法鉴定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根据操作提示及帮助,查询本专业评审通知并点击进入。申报人在填写材料前应仔细阅读网上相关信息要求。
申报材料须在单位内部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经单位核实加盖公章后,彩色扫描制作PDF或通用图片格式电子文档。送审材料目录中所列材料均须上传。申报人必须如实申报,所在单位需认真审核,凡证书、证明、文章、业绩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即取消资格。
2.申报时间:2024年5月10日至5月31日,申报者必须在此日期前完成申报提交。对于因申报人材料受理不全、经行业主管部门反馈仍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修改,行业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审核。
(二)书面申报
经网上审核通过后,由受理点通知申报人上报书面材料。
1.申报时间:2024年6月3日至6月14日
2.申报地点:
上海市司法鉴定协会(上海市漕宝路86号F座10楼)
联系人:邓卓然;联系电话:021-64374274
四、评审程序
上海市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司法鉴定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司法鉴定人高评委”)承担本市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司法鉴定人高级职称评审的组织实施工作。
(一)工作业绩、学术科研成果鉴定。由司法鉴定人高评委组织执行学科组对申报材料中的工作业绩、学术科研成果等进行鉴定,作为执行高评委评审依据。
(二)执行高评委评审。按照评审标准,根据申报人的基本情况及鉴定,参考个人业务小结等材料,进行综合评议表决。
(三)公示。通过执行高评委评审的申报人,在上海市职称服务系统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期满无异议,颁发电子证书。
申报人必须如实申报,所在单位需认真审核,凡证书、证明、论文、业绩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即取消资格。
五、其他
资历、任职年限计算至2024年6月30日,中间若有间断,可累计计算。
上海市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司法鉴定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2024年4月18日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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