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年度上海市工艺美术系列服装设计专业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根据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上海市工艺美术系列服装设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办法》(沪经信法〔2014〕335号),为做好上海市工艺美术系列服装设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将2017年度有关申报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机构
上海市工艺美术系列服装设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二、评审专业:
服装设计、服装制版、服装工艺等。
三、申报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外省市人员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一年以上并在有效期内,临时居住证除外),在本市专职从事服装设计、服装制版、服装工艺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自由职业者,其中事业单位申报人员必须递交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申报证明。上一年度参加评审未通过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本年度申报。
四、基本要求
1、申报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服装设计事业,努力钻研业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学历及资历:获得博士学位,从事服装设计专业技术工作;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服装设计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服装设计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服装设计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 获得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担任助理服装设计师满4年。(工作年限计算到2017年底。)
3、专业技能和理论水平:具有较强的本专业技术能力,能独立完成产品开发和服装设计、服装制作任务;能指导、解决本专业研发、设计或者生产中比较复杂的专业问题;在产品开发制作过程中,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提交一篇以上(含一篇)独立撰写的与申报专业相关的科研生产、服装设计、服装制作、服装工艺等项目的技术总结或者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业论文,字数要求3000字以上。
根据国家“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的文件精神,自今年起,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不再作为申报本职称的必要条件。如申报人曾经参加过各类外语、计算机能力考试并取得证书,可自愿提供相关证书材料,供专家评审时参考。
五、申报材料
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应如实填写《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该表请至21世纪人才网-表格下载栏目下载)和《自荐综合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通过,并加盖单位公章,按规定的报名日期和要求,携带《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一式三份、《申报服装设计专业中级职务评审自荐综合材料》一式十份、主审论文纸质版一式三份、身份证、居住证和积分通知书、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聘书、专业工作年度考核表、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两张(同版)、事业单位同意申报证明等相关材料装入档案袋中,《报送工艺美术系列服装设计专业中级职务评审材料目录》打印后贴在档案袋正面到报名点办理手续,以上证件均需带原件与复印件复核。
六、申报时间、地点
1、申报时间:2017年7月1日至7月31日,地点:上海服装行业协会(澳门路158号802室),联系电话:62361551
联系人:王老师
2、作品现场制作
时间:2017年10月15日(周日), 作品现场制作前通知申报人领取准考证,逾期视为放弃。
3、相关费用:报名费50元,评审费:1000元(含作品现场制作场地费、作品考评费)。
七、评审结果查询及证书领取
1、评审后一个月,申报者可在上海服装行业协会官方网中华衣网(www.cnfashion.net),查看评审结果,评审结果通知不另行发放。
2、领证时间为评审结果公布后两个月左右,在上海服装行业协会官方网公布领证通知。
本通知未尽事宜均按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上海市工艺美术系列服装设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执行。
附件一、上海市工艺美术系列服装设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
附件二、申报工艺美术系列服装设计专业中级职务评审自荐综合材料
附件三、报送工艺美术系列服装设计专业中级职务评审材料目录
附件四、事业单位同意申报证明
上海市工艺美术系列服装设计专业
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2017年5月27日
附件1:
上海市工艺美术系列服装设计专业中级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市工艺美术系列服装设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高服装设计制作水平,根据《工艺美术专业职务试行条例》以及本市职称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一年以上并在有效期内),在本市专职从事服装设计、服装制版、服装工艺等专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自由职业者。
第三条(任职资格名称)
工艺美术系列服装设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工艺美术师(服装设计专业)。
第四条(评审及评审管理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本市工艺美术师(服装设计专业)任职资格评审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工艺美术系列服装设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承担本市工艺美术师(服装设计专业)任职资格评审的组织实施工作。评委会的组成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基本要求)
申报工艺美术师(服装设计专业)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服装设计事业,努力钻研业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六条(学历、任职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报工艺美术师(服装设计专业)任职资格:
(一)获得博士学位,从事服装设计专业技术工作;
(二)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服装设计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三)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服装设计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四)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服装设计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
(五)获得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担任助理工艺美术师满4年。
第七条 (转岗人员的申报规定)
已取得非工艺美术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受聘相关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转岗从事服装设计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及其他相关条件,经考核能够履行现岗位职责的,可以申报转评工艺美术师(服装设计专业)任职资格。
受聘非工艺美术系列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转岗从事服装设计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及其他相关条件,经考核能够履行现岗位职责的,可以申报工艺美术师(服装设计专业)任职资格。
第八条 (学历提高后的申报规定)
从事服装设计专业技术工作后取得更高学历的人员,在取得该学历后工作满1年,可以按该学历所对应的任职资历要求申报工艺美术师(服装设计专业)任职资格。
第九条 (职称外语、计算机能力要求)
申报工艺美术师(服装设计专业)任职资格的职称外语和职称计算机能力要求,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继续教育)
申报工艺美术师(服装设计专业)任职资格的人员,在受聘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应当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教育学习。
第十一条 (破格申报规定)
对长期从事服装设计专业技术工作、虽不具备规定学历但确有真才实学和一技之长、工作成绩突出的人员,经个人申报、单位推荐并经审核通过,可以进入工艺美术师(服装设计专业)任职资格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专业技能和理论水平要求)
申报工艺美术师(服装设计专业)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当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一)具有较强的本专业技术能力,能独立完成产品开发和服装设计、服装制作任务;
(二)能指导、解决本专业研发、设计或者生产中比较复杂的专业问题;
(三)在产品开发制作过程中,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四)独立撰写一篇以上(含一篇)与申报专业相关的科研生产、服装设计、服装制作、服装工艺等项目的技术总结或者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业论文。
第十三条 (申报评审条件说明)
本办法中所列的学历、任职资历、职称外语能力、职称计算机能力、专业技能、理论水平等条件应当同时具备。
第十四条 (违规处理)
申报人有伪造或者虚报学历、任职资历、论文、业绩等情况,或者其他条件不符合申报要求,一经查实,由评委会取消申报或者评审资格;已经评审通过的,经报市职称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取消其评审结果。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4年6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6月25日。原上海市人事局、市经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服装设计专业职业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沪人〔2003〕19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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