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师协会、市公证协会、各区司法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本年度律师系列、公证员系列中级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在本市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在本市公证机构执业的公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三)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
当年度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受理申报。公证处申报人员应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实行缺额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行为,在执业中无重大失误或因投诉被处理;
2.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证书。
(二)学历、资历条件
1.取得博士学位;
2.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律师、公证员相关工作2年以上;
3.取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律师、公证员相关工作5年以上;
4.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律师、公证员相关工作7年以上。
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资历的人员,如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由单位推荐,经审核后,可以破格申报。原则上资历不能破格。
(三)专业工作条件
申报中级职称的律师,每年需办理诉讼类律师业务5件及以上;非诉讼类律师每年需服务客户3家及以上。
申报中级职称的公证员,年办证量需达到60件及以上。
(四)业务成果条件
申报中级职称的律师、公证员需提供下列业务成果之一:
1.案例说明2篇;
2.任现职期间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专业论文1
篇或出版专业论著1本。
(五)单位工作考核要求
近三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供)。
三、申报转评要求
已获得非本专业系列中级职称的律师公证员申报转评的,除符合上述基本要求外,还须从事相关工作1年及以上,且上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
四、申报程序
(一)材料准备。申报人对照附件1按要求准备所需审定材料,填写附件2、3所列的各类表格。
(二)申报。申报人需通过本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公证处,到所在区司法局政治处(部)办理需审核材料,然后将申报材料递交受理点。
1.律师系列受理点:
上海市律师协会(上海市肇嘉浜路789号33楼)
联系人:陈燕文;联系电话:64030000-131
2.公证员系列受理点:
上海市公证协会(上海市胶州路699号12层207室)
联系人:乔娜;联系电话:62184407-207
(三)审核。受理点对申报人的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并上报上海市律师、公证员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复核。通过审核的,由受理点向申报人反馈受理情况,进入评审程序。对于因申报人材料提交不全,在申报截止日前仍未完成修改补充的,本年度不再受理申报。
五、评审程序
上海市律师、公证员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律师、公证员中评委”)承担本市律师、公证员系列中级职称评审的组织实施工作。
(一)案例、论文或论著鉴定。由律师、公证员中评委组织执行学科组对申报材料中的案例、论文或论著等进行鉴定,作为执行中评委评审依据。
(二)执行中评委评审。按照评审标准,根据申报人的基本情况及鉴定,参考个人业务小结等材料,进行综合评议表决。
(三)公示。通过执行中评委评审的申报人,经公示20天,期满无异议,颁发《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申报人必须如实申报,所在单位需认真审核,凡证书、证明、论文、业绩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即取消资格。
六、申报时间
申报人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0年12月21日前将申报材料交受理点。
资历、任职年限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中间若有间断,可累计计算。
上海市律师、公证员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3日
(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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